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面积指标 | 8~10 | 4 | 2.5 |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项 目 名 称 |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 |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310 | |
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 | 300 | |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 260 | |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 | 310 | |
血液透析室(10床) | 400 | |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 120 | |
洁净病房(4床) | 300 | |
高压氧舱 | 小型(1~2人) | 170 |
中型(8~12人) | 400 | |
大型(18~20人) | 600 | |
直线加速器 | 470 | |
核医学(含ECT) | 600 | |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 230 | |
钴60 治疗机 | 710 | |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 120 | |
制剂室 |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 &am, p;am, , , , , , , , , , , , , , , , p;am, p;am, p;am, p;am, p;nb, sp;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 、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建设规模 | 200~300床 | 400~500床 | 600~700床 | 800~900床 | 1000 床 |
用地指标 | 117 | 115 | 113 | 111 | 109 |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