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二)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网络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医院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医院建筑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架空穿越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CT和核磁共振等无菌或重要设备室,当必须穿越时管道应采取防漏措施。


6.2 给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项目

设施标准

单位

最高用水量

小时变化系数

公共厕所、盥洗

L/d·bed

100-200

2.5-2.0

公共浴室、厕所、盥洗

L/d·bed

150-250

2.5-2.0

公共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L/d·bed

200-250

2.5-2.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L/d·bed

250-400

2.0

贵宾病房

L/d·bed

400-600

2.0

门急诊病人

L/d·次

10-15

2.5

医务人员

L/d·班

150-25

2.5-2.0

医院后勤职工

L/d·班

30-50

2.5-2.0

后勤

食堂

L/次·cap

10-20

2.5-1.5

洗衣

L/kg

60-80

1.5-1.0

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医院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供应等部位的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给水管道或者冲洗水龙头。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具体要求如下: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公共卫生间的大便器;

2  产房、手术刷手池室、护士站室、治疗室、洁净无菌室、供应中心、ICU、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诊室、检验科和配方室等房间的洗手盆;

4  其他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产房、手术刷手池、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ICU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防止交叉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照上述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4  传染病房或传染病门急诊的洗手盆水龙头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6.2.7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6.3  排水

6.3.1  医院医疗区污废水的排放应与非医疗区污废水分流排放,非医疗区污废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2  当医院病床数不小于100床、病房设有卫生间和淋浴,且医疗区生活污水最终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排水管道时,医院医疗区污水排水管道宜采用污(粪便污水)、废分流制的排水系统。

6.3.3 医院医疗区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

1  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  牙科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4  医院专用锅炉排污、中心供应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  医院检验科等处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应单独收集综合处理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为防止污染而采用间接排水。

6.3.4  当医院病房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医院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当卫生间对卫生间空气质量要求较高时,卫生间排水系统宜时可采用器具通气系统。

6.3.5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场所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N75

6.3.6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铸铁(含铅)管道,立管并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3.7  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地漏应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2  卫生间、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3  护士站室、诊室和医生办公室等地面不宜产生水流的场所不宜设置地漏;

4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场所如手术室、急诊抢救室等房间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处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


6.4  热水

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应符合表6.4.1的规定,医疗用水用水量应根据工艺确定。

2  食堂、洗衣等洗涤用热水的水温按65℃计,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按60℃计。

6.4.1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

项目

设施标准

单位

最高用水量

小时变化系数

病床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L/d·bed

45-100

2.5-2.0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L/d·bed

60-100

2.5-2.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L/d·bed

110-200

2.0

贵宾病房

L/d·bed

150-300

2.0

门急诊病人

L/d·次

5-8

2.5

医务人员

L/d·班

60-100

2.5-2.0

医院后勤职工

L/d·班

5-10

2.5-2.0

后勤

食堂

L/次·人

7-10

2.5-1.5

洗衣

L/kg

15-30

1.5-1.0

6.4.2  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能源,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采用太阳能,也可采用市政蒸汽、高温热水、自备锅炉或电能,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宜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补助能源。

6.4.3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热水系统所产热水宜通过电直接加热或二次换热后供应到用水点。

2  太阳能系统的传热介质的闪点不应大于28℃。

3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热量宜是系统最大日用水量的70%90%

6.4.4  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宜采用效率较高的弹性管束、浮动盘管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6.4.5  医院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的设计用水量。

6.4.6  水加热器生活热水的温度不应低于60℃。

6.4.7  医院病房冷、热水供水压力应平衡,当不平衡时应设置平衡阀;。

6.4.8  当热水系统医院有防止烫伤要求时,淋浴或浴缸用水点应设置冷、热水混合水温控制装置,使用水点且最高出水温度在任何时间都不应大于49℃。原则是随用随配

6.4.9  医院热水系统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5s内出热水。

6.4.10 洗婴池、手术室等处集中盥洗室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供水温度宜为30℃。手术室等处集中盥洗室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供水温度宜为30℃~35℃。

6.4.11 洗婴池的供水应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确定,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时,应防止烫伤或冻伤,一般供水温度宜为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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