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考虑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及装配整体式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部分,均应满足现浇等同型框架结构要求。
3.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宜基本等同现浇结构。当低于现浇结构时,应在整体结构分析中考虑接缝对整体刚度的影响。
4.多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的要求可低于现浇结构,接缝应满足承载力、变形的要求。
5.当结构中仅采用叠合梁、板构件,而竖向构件全部现浇时。其设计方法及构造要求等同现浇结构。水平预制叠合构件的设计可参考本规范中相应规定。
2、装配整体式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宽比见表2。
3、装配整体式结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装配整体式结构抗震等级宜符合表3规定。
4、装配整体式结构的平面布置应规则、对称,平面长度L不宜过长,突出部分长度不宜过大。
5、装配整体式结构竖向布置应规则、均匀,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应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竖向突变,承重构件应上下对正,结构侧向刚度应下大上小。
6、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宜设置地下室,地下室宜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区宜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8度抗震设防地区底部加强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
7、装配整体式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7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