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该如何供地?国土资源部今天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只有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而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则不属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意见同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对于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将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去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为此,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该负责人称,国土资源部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此,《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这位负责人表示,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意见》还指出,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