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照明设计
8.6.1 医疗建筑的照明设计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满足绿色照明要求。
8.6.2 照度推荐值见表8.6.2
表8.6.2 照度推荐值
房 间 名 称 | 推荐照度(lx) |
病房、 | 50 |
侯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断室、核医学科、理疗室、监护病房 | 150 |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值班室、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 | 200 |
手术室 | 500 |
夜间守护照明 | 5 |
8.6.3 医疗建筑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灯具,显色指数≥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T8、T5三基色荧光灯。
8.6.4 光源色温
房 间 名 称 | 推荐色温(K) |
病房、病人活动室、理疗室、监护病房、餐厅 | ≤3300 |
诊查室、侯诊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值班室、放射科诊断室、核医学科、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手术室、设备机房 | 3300-5300 |
8.6.5 医疗建筑的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8.6.6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一床一灯,床头控制。
8.6.7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8.6.8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8.6.9 需要观察患者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机室、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8.7 防雷及接地
8.7.1 医疗建筑防雷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设计规程、规范。
8.7.2 医疗建筑应采用防雷接地及电力系统共用接地系统。
8.7.3 敏感电子设备不宜紧靠建筑物的外墙、外柱。
9 医院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医院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采用智能建筑的概念进行设计。
9.1.2 医院智能化系统的内容及分类
医院智能化系统包括如下内容:
9.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9.2.1 该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项目规模参见国家相关的消防规范。
9.2.2 医院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9.3 紧急广播和公共广播系统
9.3.1 医院内应设置广播系统,平时用于日常事物及医学宣传广播,消防系统启动时强行切至紧急广播。
9.3.2 两套系统宜共用一套线路及末端设备(扬声器),应设置消防强切开关。
9.3.3 末端设备(扬声器)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并在门诊、医技的候诊厅服务台及病房楼的护士站安装音量调节装置,消防系统启动时屏蔽其音量调协功能,并进行紧急广播。
9.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9.4.1 医院内的建筑设备(除消防设备外)应按照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采用楼宇自动化控制设备对其进行监视、控制和维护。
9.4.2 楼宇自动化系统的设置以节能、管理操作方便和节省人力为主要目的。
9.4.3 应对医院内的如下系统进行监视和控制:
1.冷源系统及热源系统
2.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系统
3.医院内、外公共场所的照明系统(如:对内部的公共走廊、外部的标志照明、立面照明、路灯照明及庭院照明等)
4.电力系统(高低压变配电)
5.给排水系统
6.医疗用气系统(氧气、真空吸引、压缩空气、笑气、氮气等)
7.电梯设备
9.4.4 各机电系统的监控原则
所有的机电设备应能通过楼宇控制设备进行自动控制并对其手/自动状态、运行和故障状态进行监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通过计算机显示终端完成对所有机电设备的监视、操作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