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山地旅游区道路及场地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二、山地开发

1、 用地适宜性提高
        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中规定,城市各类建设用地最大坡度不超过25%。同时规范对上述规定还做了说明:同时为了适应丘陵、山区城市的实际,贯彻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的要求,规划最大坡度有所提高(特别是对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从规划工作特点出发,适当降低城市道路的设计坡度作为道路的规划控制坡度,便于以后规划与设计的衔接适宜规划坡度可覆盖我国巨大部分各类地形、地貌的现状与规划的城市用地情况,为城市建设和长期使用提供较好的基本条件;而对个别某些特殊原因已规划建成的突破本规范适宜规划坡度范围的用地(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坡度最小为0%,最大达45%)则不应覆盖,因为采用这些极限坡度往往会带来建设开发投资过大、长期营运费用高或使用、交通不便及环境质量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在规划用地坡度时,应尽量避免采用上述过大或过小的极限坡度。
2、 场地坡度划分
        根据上述规范规定我们也将山地根据坡度做如下划分:
0-10%——标准开发(平坦地形)
10-15%——需要部分改变坡度工程
15-25%——需要大量挖填方工程
25-45%——很难开发
>45%——不宜开发
        由此坡度超过45%的区域通常被认为是不可开发的区域,应被确定为山地保护区,以解决山坡景观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问题。坡度在25-45%的区域在某种程度上是可开发的,但前提条件是要遵循严格遵守设计要求和规范等。
3、 坡度对建筑的要求
        山地建筑应结合地貌特征,依照坡度差异进行建筑布局,起到错落有致的效果,使建筑与山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从而避免高切坡现象的建筑形态。
山地建筑所具有的形态特征有三种:
        (1) 架空式。建筑底面不直接与山地地表发生接触。有吊脚、干栏、悬挑等形态。如桂北、重庆民居,云南干栏式建筑。
        (2) 地表式。建筑依附于山地地表。有筑台、提高勒脚、错层、掉层等形态。如浙江民居,青藏碉房,福建土楼。
        (3) 穴居式。建筑形成与山体形态协调的建筑风格。如窑洞、石窟洞的建筑形式。
4、 建筑依据场地的坡度的几种处理手法
        如下图片中所示为建筑单体在充分考虑场地坡度和整体协调性时,可采用的错层、跌落、吊脚、架空、筑台退台等多种设计手法,同时还有地下空间的运用,建造节能节地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小结:山地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旅游资源,山地旅游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其特殊的自然环境使得我们在设计时不能照搬平原类旅游项目的模式,而应立足于其丰富的景观类型,优越的生态环境,深厚的文化历史积淀更细致的去推敲研究其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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