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门诊用房
5.2.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医技部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应处理好门诊部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使病人尽快到达就诊位置,避免往返迂回,防止交叉感染。
5.2.2 用房的组成
必须配备的用房:
公共部分:门厅、挂号、问讯、病历室、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处、采血室、检验室、输液室、注射室、门诊办公室、厕所、为病人服务的公共设施;
各科: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厕所等。
各科酌情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
可单独设置、公用或利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
5.2.3 候诊处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有条件时,可采用医、患专用通道,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
5.2.4 诊查室
一般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90m,面积不小于12m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6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m,面积不小于8m2。
5.2.5 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
应自成一区。有条件时,宜设单独出入口。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手术室、休息室及专用厕所。宜采用不多于二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人流手术室、休息室及专用厕所。
产科和计划生育宜设置咨询室。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 儿科
应自成一区,宜设单独出入口。
应增设的用房:预检处、候诊处、儿科专用厕所和隔离诊查室,隔离厕所。隔离区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宜单独设置的用房:挂号处、药房、注射、检验、输液。
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m2。
5.2.7 耳鼻喉科
应增设的用房:内镜检查室(包括食道镜等)、治疗室。
可单独设置或共用的用房及设施:手术室、测听室、前庭功能室、内镜检查室(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
5.2.8 眼科
应增设的用房:初检室(视力、眼压、屈光)、诊查室、治疗室、检查室、暗室。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
应增设的用房:X光室、暗室、镶复室、消毒洗涤、矫形室。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宜增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X4.80m。
门诊手术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5.2.11 门诊厕所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1:1,男厕每10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100人设大便器3个。设置要求见第5.1.15条。
5.2.12 预防保健科
应增设的用房:宣教室、档案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免疫接种室、更衣室、办公室。
宜设置的用房:社区服务站。心理咨询室、优生优育咨询室、
5.3 急诊部用房
5.3.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急诊部应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应便于急救车、轮椅车的停放。如设直升机停机坪,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5.3.2 用房组成
应配备的用房:
急救部分:抢救室、抢救监护室;
急诊部分:诊查室、治疗室、清创室、换药室;
共用部分: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室、观察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值班更衣室、厕所。
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室、化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
输液室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应配供氧终端。
5.3.3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2。
5.3.4 抢救室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应配置供给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设备管道。
5.3.5 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m。
5.3.6 观察室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m。
根据需要设隔离观察室或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应配置供给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设备管道。
5.4 传染门诊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传染病均应自成一区,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 必须配备的用房:预检分诊、挂号、收费、药房、观察室、检验室、诊查室、治疗室、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专用厕所。
5.4.3 设计要求应符合有关的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5 发热(隔离筛查)门诊(?)
5.5.1 发热(隔离筛查)门诊应自成一区,靠近急诊部,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5.2 必须配备的用房:预诊分诊、挂号、收费、取药处、小化验室、诊查室、治疗室、移动X光机室、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缓冲间、专用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