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饮用水
6.5.1 当医院饮用水采用开水系统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时蒸汽开水炉宜集中设置。
2 采用电开水器时,可每层或每个护理单元、每个科室设置电开水器;
3 自来水进开水器前应设置机械过滤器,且机械过滤器具有定期清洗的功能;
4 医院开水系统也可采用瓶装水饮水机。
6.5.2 当医院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工艺为:一级砂滤+二至三级膜过滤(最后一级0.20--0.45(的膜)+紫外线和O3联合消毒+蓄水箱+变频供水泵;
2 直饮水应循环,循环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6m/s,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m;
3 设有直饮水系统的医院应有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小于2次;
4 管道直饮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的1.2倍;
5 设有直饮水系统的医院应有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小于2次;
6.5.3 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卫生条件良好通风的房间或场所,不应设置在卫生间或盥洗间内。
6.6 制药和医疗用水
6.6.1 制药和医疗用水应根据《国家药典》的要求或医疗工艺要求确定。
6.7 消防
6.7.1 设有消火栓系统的医院建筑,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的首选位置是楼梯出口附近;
2 手术室区域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出口附近或走廊,当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能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3 病房楼护士站处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7.2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医院、高层医院或高级医院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的所有场所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喷头;
2 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 手术室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4 贵重药房或建筑面积小于80m2的病案室宜设置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7.3 医院的贵重设备房,如CT、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和肠胃造影等贵重设备室,以及面积大于80m2的病案、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室应设置七氟丙烷、一碘三氟甲烷和惰性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但有创伤面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8 污水、污物
6.8.1 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综合污水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的排放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院医疗区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可仅采用消毒处理;
2 当医院医疗区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宜采用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院医疗区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4 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门诊和病房的污水宜单独收集处理,经灭活消毒二级生化消毒处理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电离辐射放射卫生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4792GB18871-2002的要求。
6.8.3 医院污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污物的处理应满足医疗机构污物处理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处理管理条例》;
2 医院手术中产生的医疗污物应就地或集中处理;
3 手术室、治疗室等场所含细菌和病毒的废弃污物应进行焚烧处理。
6.9 管材
6.9.1 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医院的投资充裕程度确定,依次采用紫铜管、不锈钢管、塑料管(铝塑复合管、PPR、PEX等)和热浸锌镀锌钢管。
6.9.2排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医院的投资充裕程度确定,依次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和塑料管。
6.9.3开水系统管材应根据医院的投资充裕程度确定,依次采用不锈钢管和热浸锌镀锌钢管。
6.9.4 在有屏蔽的场所应采用紫铜管和塑料管等。
6.9.5 座式大便器采用两档冲洗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L且不应大于13L,宜采用9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