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核医学科
5.12.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宜设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符合国家有关防护标准。放射源应设有单独出入口。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原则顺序布置。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的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控制区出入口处应加设卫生通过室。
5.12.2 用房组成
非限制区:候诊、诊室、医办、厕所;
监督区:等候、功能测定室、运动负荷试验、扫描间、诊断病房的床位区、厕所;
控制区:计量室、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室、分装室、标记、洗涤室、治疗病房。
5.12.3 基本设施
按照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医卫生防护标准》有关规定设计。
按照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2),固体废弃物、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
5.12.4 防护
按照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医卫生防护标准》有关规定设计。
5.13 介入治疗
5.13.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与急诊部、手术部、CCU有便捷联系;
洁净区、非洁净区分区设置。
5.13.2
必须配备的用房:DSA机房、控制室;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治疗;更衣、厕所。
根据需要配备的用房:办公、会诊、值班、护士站、资料。
5.13.3 基本设施: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13.4 防护
根据设备要求,参照GBZ131-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相关规定设计。
5.14 检验科
5.14.1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自成一区。
宜与住院部、手术部邻近。
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设无菌接种室时,应有前室,如设培养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
5.14.2 用房组成
必须配备的用房:临床检验室、生化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血液实验室、细胞检查室、血清免疫; 洗涤间、试剂室、材料库房。
根据需要配备的用房:更衣、值班、办公。
5.14.3 基本设施
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品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细菌检验室、接种室与细菌检验室、培养室应设传递窗。
检验室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距危险化学试剂30米内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若危险度大,应将安全设备设于更近处。
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有条件时,设置物流传输及实验室信息系统。
5.15 病理科
5.15.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邻近。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5.2 用房组成
必须配备的用房:取材、制片、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镜检、洗涤消毒、卫生通过。
可单独设置或合用的设施:病理解剖、标本库。
5.16 功能检查
5.16.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超声、电生理、肺功能宜各自成一区
与门诊部、住院部有便捷联系。
5.16.2 用房组成
各种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处置室、医办、护士站、治疗室;病人、医护人员更衣;厕所。
5.16.3 基本设施
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并宜有隔断设施。
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5.17 内窥镜
5.17.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5.17.2 用房组成
各种纤维内窥镜检查室(上消化道内窥镜检查室、下消化道内窥镜检查室、膀胱镜检查室、支气管镜检查室、胆道镜检查室、输卵管镜检查室、腹腔镜检查室)、准备间、处置室;等候、休息、厕所;病人、医护人员更衣;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根据需要设置的:观察室(麻醉)。
5.17.3 基本设施
检查室应设置观片灯,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
应设显微内窥镜洗涤消毒设施。
检查室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
检查室内配置医疗气体装置。
5.18 理疗科
5.18.1 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有关规定设计。
5.19 输血科(血库)
5.19.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宜自成一区,宜邻近手术部。
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室设置。
5.19.2 用房组成
由贮血、配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厕所等室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