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二 某商场实景图
3商场单体
3.1耐火等级
3.1.1建筑类别:二类 耐火等级:一般为二级,个别一级
3.1.2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除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采用难燃烧体,其余主要构件均要求采用不燃烧体。
3.1.3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
表3.1.3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h)
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物构件名称 | 一级 | 二级 | |
墙 | 防火墙 | 3.00 | 3.00 |
承重墙 | 3.00 | 2.50 | |
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 2.00 | 2.0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1.00 | 1.00 | |
房间隔墙 | 0.75 | 0.50 | |
商场大于100㎡仓库(含冷库)与其他部分隔墙 | 2.00 | 2.00 | |
设在丙丁类商场仓库内的办公休息等房间隔墙 | 2.50 | 2.50 | |
柱 | 3.00 | 2.50 | |
梁 | 2.00 | 1.50 | |
楼板 | 1.50 | 1.00 | |
屋顶承重构件 | 1.50 | 1.00 | |
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 | 1.50 | 1.00 | |
疏散楼梯 | 1.50 | 1.00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0.25 | 0.25 |
注:①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②商场建筑以上所列墙体均应砌至楼板底。
③钢结构达不到耐火极限部位必须做耐火保护层。
3.2灭火救援窗
3.2.1灭火救援窗设置
关于“灭火救援窗”的概念在国家设计标准中没有提到,但在上海地区的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以下简称:“上消”)中提到:“商场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净高不应小于1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m。”以上条文在设计中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地区中的设计中应该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