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4.3-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 最小净宽度(m) |
单侧设置柜台或陈列窗的通道 | 1.50 |
双侧设置柜台的通道 | 2.20 |
表3.4.3-3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 最小净宽度(m) |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 2.20 |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 2.80 |
3.4.3.2商场的仓储部分和辅助部分疏散通道设置按内容不同执行各相应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宽度不小于1.40m ,其他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
3.4.3.3商场的疏散通道(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规定计算。
3.4.3.4 商场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有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3.4.4安全疏散距离
3.4.4.1商场建筑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 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25%。其实际直线距离可放宽至37.5m。
3.4.4.2以下“上消”中的规定值得参考:多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4.4.3多层商场其他部分(如办公区、仓库区等)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规定为: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之间的房间最大距离40m。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非封闭楼梯间之间的房间最大距离3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最大距离22m,当疏散至非封闭楼梯时最大距离为20m。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增加5 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可增加25%。
3.4.4.4商场营业厅部分在方案或扩初设计阶段应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示意图。二次装修设计时如对原土建防火设计较大变动,必要时也应绘制有关示意图。
3.4.5疏散总宽度计算
3.4.5.1商场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说明安全疏散设计总宽度,满足计算所需总宽度,并列入有关计算式。
3.4.5.2关于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数计算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问题,由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比较陈旧,其计算人数相对过多,以及疏散总宽度计算方法不明确,所以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此做出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下表3.4.5-2确定;
表3.4.5-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 人的净宽度(m) | ||||||||
楼层位置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地上一、二层 | 0.65 | 0.75 | 1.00 | |||||
地上三层 | 0.75 | 1.00 | - |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1.00 | 1.25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 0.75 |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 1.00 | - | - | |||||
表 3.4.5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 ||||||||
楼层位置 | 地下二层 |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 地上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
换算系数 | 0.80 | 0.85 | 0.77 | 0.60 |
疏散宽度计算示例一座地上四层的商场
总面积为25000㎡的大型商场,设计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下一层为商场、库房和设备用房,一至三层为商场,四层为商场和办公管理。各层商场建筑面积:地下商场为2000㎡,一至三层为5000㎡,四层为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