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共建筑
5.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 制 项
5. 1. 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 1. 2 建筑场地选址无或采取措施避免洪灾和泥石流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或采取措施避免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 1. 3 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建成环境带来光污染。
5. 1. 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 1. 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 般 项
5. 1. 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或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对于噪音的规定
5. 1. 7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 1. 8 新建建筑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天然照明(采光)要求。
5. 1. 9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空中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5. 1. 10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 1. 11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5. 1. 12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优 选 项
5. 1. 13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 1. 14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 1. 15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 制 项
5. 2.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或香港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 2. 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第5.4.5、5.4.8及5.4.9条规定或符合香港《空调装置能源效益守则》第九章“空调设备最低效能”中的对应条文规定。
5. 2. 3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香港《照明装置能源效益守则》规定的最高可容许值。
5. 2. 4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一 般 项
5. 2. 5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5. 2. 6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 2. 7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6规定的4级要求。
5. 2. 8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 2. 9 ,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 2. 10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 2. 11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第5.3.26、5.3.27条的规定。
5. 2. 12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
5. 2. 13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优 选 项
5. 2. 14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现行国家或香港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 2. 15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 2. 16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 2. 17 合理采用蓄冷技术。
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 制 项
5. 3. 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 3. 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5. 3. 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 3. 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节水率不低于10%。
5. 3. 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 般 项
5. 3. 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5. 3. 7 绿化、景观、洗车等室外非饮用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5. 3. 8 绿化灌溉采取节水、高效的灌溉方式。
5. 3. 9 室内非饮用用水采用海水或再生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5. 3. 10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5. 3. 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0%。
优 选 项
5. 3. 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