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三)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网络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2.1  医院应根据需要和条件,在某些科室选用洁净用房。

7.2.2  医院洁净用房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应按表7.2.1分级。换气次数不应超过表7.2.1规定上限的1.2倍。

7.2.1  洁净用房的分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等级

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个/30min.φ90皿(个/m3

换气次数(次/h

表面最大染菌密度个/cm2

空气洁净度

局部0.25

其他区域0.410

5

局部:100

共他区域:1000

1.5      50

1720

5

10000级③

4       150

1013

5

100000级③

5       175

810

5

300000级③

①:当为局部集中送风时的标准。若为全室单向流,则此局部标准即为全室标准。

②:Ⅰ级的截面风速视房间功能而定,在具体条文中给出。

③:当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时,局部洁净度级别可高一级。

7.2.3  Ⅰ、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Ⅲ、Ⅳ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亚高效过滤器。

7.2.4  洁净用房不得使用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送风末端。

7.2.5  净化空调系统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

7.2.6  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在Ⅲ、Ⅳ级洁净用房内可采用带亚高效过滤器或高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新风可以集中供给,也可设立独立的新风机组。

7.2.7  洁净用房室内(不含走廊)不应采用上送上回气流组织。

7.2.8  净化空调系统所使用的过滤器,不得采用木质品。

7.2.9  洁净用房的患者通道上不得设吹淋室。

7.2.10  手术室和病房的噪声均不应大于50dB(A)


73   门诊部

7.3.1  门诊部在气候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

7.3.2  医院的门厅应尽量减少室外空气流入,维持室内合适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如采用中庭形式的门厅,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当采用空调时,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考虑设置其它补充采暖装置。

7.3.3  候诊区如设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规划,注意空气的流向。候诊厅和走廊空调系统宜采用上送上回方式,在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地方设置局部排风。

  诊室的空调温度应比候诊区高12℃,冬天温度不低于22℃。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它区域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当有空调时应采用单独的空调设备。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系统时必须单独排气,无回风,必须维持室内的负压。


74   急诊部

7.4.1 急诊部门当采用空调时,应采用独立的空调系统,送风量不低于10次换气,新风量不小于3次,能24小时连续运行。温度宜在2026℃。

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应独立设置,并有排风系统,相对负压不小于5Pa。发热门诊室的负压应不小于10Pa,排风出口应设在无人流频繁或滞留的空旷场所,如无合适场所则在排风口处设高效过滤器。

7.4.2 门急诊当有条件设洁净手术室时,宜为Ⅲ级,具体要求可参照GB50333《综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75  住院部

7.5.1 普通病区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普通病区的病房首先应考虑开窗(有纱窗)通风。

2  当有条件设置普通空调时,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并尽量减小系统规模。

3  病区洗涤机室、干燥机室、公用厕所、处置室、污物室、换药室、配膳间等应设排风,排气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排风量为1015/小时换气,应能24小时运行。且夜间可以设定小风量运行。

7.5.2  产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分娩室以及准备室、淋浴室、恢复室等相关房间如设空调系统必须能24小时连续运行。

2  分娩室宜采用变新风的空调系统,可根据需要进入全新风运行状态。

3  新生儿室内空气品质要求与一般病房相同。室内温度全年保持28℃左右。

4  有条件时,早产儿室NICU和免疫缺损新生儿室宜为Ⅲ级洁净用房。如室内有早产儿保育器时,室内温度夏季设定为27℃,冬季为26℃,相对湿度夏、冬季均为50%

7.5.3  传染病用隔离病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设置空调系统时,应设置独立的空调和排风,并且能够24小时连续运行。

2  呼吸道传染病病房,对单人病房或单一病种病房一般可采用回风设高效过滤器的空调末端机组,换气次数不低于8/h,其中新风换气不低于2/h,否则宜设全新风系统。不得设置风机盘管机组等室内循环机组。送、排风装置应设置在室外而用风管连接到室内,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室内时,室内不得出现负压风管。并应方便空气过滤器保养和更换。

3  呼吸道传染病病房应设缓冲室,其压力梯度应使病房内气流不致通过缓冲室外溢,排风出口允许设在无人的空旷场所,如无合适场所则在排风口处设高效过滤器,不得渗漏并易于消毒后更换。排风机可集中设置,也可一室一机。

4  新风可以集中处理,也可以新风机组的形式直接设在走廊侧墙上。

5  室内气流应做到一侧送风,对侧(床头附近)排(回)风,形成定向流动,避免出现回流气流。

6  非空气途径传染的隔离病房的空调系统可参照普通病房。

7  区域应维持有序梯度负压,负压程度由走廊→缓冲室→隔离病房依次增大。负压差最小为5Pa。应在每个房间送排气风管安装密闭阀,且与配置风机连锁,风机停止时密闭阀关闭。

8  温度20~27℃,相对湿度30~60%。

7.5.4 重症护理单元(ICU)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重症护理单元宜采用不低于级洁净用房的要求,应采用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24小时连续运行。温度宜在2026℃,相对湿度宜为40%65%。对邻室维持+5Pa正压。

2  重症护理单元病房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要注意送风气流不要直接送入病床面。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排风(或回风)口应设在病床的附近。

7.5.5 骨髓移植病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骨髓移植病房应按医疗要求选用Ⅰ、Ⅱ级洁净用房。一般应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方式。Ⅰ级病房应采用全室垂直单向流,两侧下回风的气流组织。当采用水平单向流时,病人活动区应布置在气流上游,休息时头部应朝送风墙,要避免吹风感。

2  各病房应采用独立的双风机并联、互为备用的净化空调系统,24小时运行。

3  送风应采用调速装置,至少采用两档风速。病人活动或进行治疗时风速取大值(不低于0.25m/s),病人休息时取小值(不低于0.15m/s)。室内温度宜取2227℃,相对湿度取45%60%。

4  对邻室保持+8Pa的正压。

7.5.6  烧伤病房应根据治疗方法的要求,确定是否选用洁净用

房。当选用洁净用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重度烧伤以上的病房(烧伤面积≥70%, Ⅲ度面积50%)应按Ⅲ级洁净用房设计,采用集中布置送风风口,其辅助用房和重度烧伤以下的病房宜按Ⅳ级洁净用房设计。

2  各病房净化空调系统24小时运行,应设备用送风机。

3  对于多床一室的Ⅳ级烧伤病房,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

4  温度30~32℃,相对湿度40%~60%

5  对邻室保持+8Pa的正压。

6  病区内的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排风装置,并要装有中效过滤器,设置与排风机相连锁的密闭风阀。

7  洁净病房噪声控制在白天不超过50dB(A),晚上不高于45dB(A)

7.5.7  哮喘病病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哮喘病病房宜按级洁净用房设计。

各病房应采用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24小时运行。

严格控制温湿度波动,全年25℃±1℃,50%±5%

对邻室保持+8Pa正压

7.5.8  解剖室、标本制作室、太平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非传染病尸体解剖室、标本制作室须进行充分的通风换气。应在室的四周均匀布置下排风口。解剖室的空调应采用全新风全排气的独立系统。当标本制作室和保管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能根据各室的温度条件,可以独立控制。

2  传染病尸体解剖室应、标本制作室在解剖台上集中送风,按Ⅰ级手术室要求设计,室内可保持10000级,采用全新风系统。排风应设高效过滤器。对邻室保持-10Pa的负压。室外排风管道应为负压管道。

太平间应有足够的通风。设机械排风时须维持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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