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三)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网络

8.6  照明设计

8.6.1  医疗建筑的照明设计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满足绿色照明要求。

8.6.2  照度推荐值见表8.6.2

8.6.2  照度推荐值

  房    间  名  称

推荐照度(lx)

病房、

50

侯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断室、核医学科、理疗室、监护病房

150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值班室、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

200

手术室

500

夜间守护照明

5

 

  8.6.3  医疗建筑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灯具,显色指数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T8T5三基色荧光灯。

  8.6.4 光源色温

  房    间  名  称

推荐色温(K)

病房、病人活动室、理疗室、监护病房、餐厅

3300

诊查室、侯诊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值班室、放射科诊断室、核医学科、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手术室、设备机房

3300-5300

 

8.6.5  医疗建筑的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8.6.6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一床一灯,床头控制。
    8.6.7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8.6.8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8.6.9  需要观察患者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机室、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8.7  防雷及接地

8.7.1  医疗建筑防雷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设计规程、规范。

8.7.2  医疗建筑应采用防雷接地及电力系统共用接地系统。

8.7.3  敏感电子设备不宜紧靠建筑物的外墙、外柱。

 


 9  医院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医院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采用智能建筑的概念进行设计。

9.1.2  医院智能化系统的内容及分类

医院智能化系统包括如下内容:


9.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9.2.1  该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项目规模参见国家相关的消防规范。

9.2.2  医院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9.3  紧急广播和公共广播系统

9.3.1  医院内应设置广播系统,平时用于日常事物及医学宣传广播,消防系统启动时强行切至紧急广播。

9.3.2  两套系统宜共用一套线路及末端设备(扬声器),应设置消防强切开关。

9.3.3  末端设备(扬声器)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并在门诊、医技的候诊厅服务台及病房楼的护士站安装音量调节装置,消防系统启动时屏蔽其音量调协功能,并进行紧急广播。

9.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9.4.1  医院内的建筑设备(除消防设备外)应按照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采用楼宇自动化控制设备对其进行监视、控制和维护。

9.4.2  楼宇自动化系统的设置以节能、管理操作方便和节省人力为主要目的。

9.4.3  应对医院内的如下系统进行监视和控制:

1.冷源系统及热源系统

2.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系统

3.医院内、外公共场所的照明系统(如:对内部的公共走廊、外部的标志照明、立面照明、路灯照明及庭院照明等)

4.电力系统(高低压变配电)

5.给排水系统

6.医疗用气系统(氧气、真空吸引、压缩空气、笑气、氮气等)

7.电梯设备

9.4.4  各机电系统的监控原则

所有的机电设备应能通过楼宇控制设备进行自动控制并对其手/自动状态、运行和故障状态进行监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通过计算机显示终端完成对所有机电设备的监视、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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